欢迎来到喀斯玛汇智科技服务平台

服务热线: 010-82648522

首页 > 创业服务 >资讯详情

深圳市概念验证中心和中小试基地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2-08-11 11:05:30
深圳市概念验证中心和中小试基地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速基础研究成果“最初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转化,弥补基础研究成果和产业技术产品之间的“断裂带”,解决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面临的风险高、周期长、难度大、熟化慢、成本高等痛点问题,畅通科技成果从基础研究成果向概念产品验证试制和中试成熟产品放大生产的价值实现,夯实全过程创新生态链“成果转化”环节,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设立的概念验证中心或中小试基地进行资助支持。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和《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措施》(深府办〔20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概念验证中心是依托具备基础研究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聚集成果、人才、资本和市场等转化要素,营造概念验证生态系统,加速挖掘和释放基础研究成果价值的新型载体。


第三条 中小试基地是依托具有行业优势和公共服务功能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龙头企业,围绕行业内企业产品开发工艺可行性、稳定性和安全性验证需求,提供科研成果的二次开发、工艺验证和中试熟化等中小试验证服务的开放型载体。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概念验证中心和中小试基地采取“先建设、后认定”的方式进行事后资助,每年在科技研发资金中安排经费,择优进行认定资助,对评估结果“合格”以上的予以评估资助。概念验证中心和中小试基地财政资助资金应当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中事后资助资金有关规定使用。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实施年度建设认定计划,编制发布认定和评估奖励资助申请指南,组织实施年度认定和评估奖励资助计划;

(二)审核与批准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的认定、奖励资助、变更和撤销,

(三)指导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运行管理,开展考核评估和监督检查;

(四)工作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依托单位承担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定位准确、目标明确、架构清晰、路径完善的建设方案,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提供人才、经费、设备和场地等必要保障条件,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聘任概念验证中心主任和技术职业经纪(经理)人,组建概念验证项目遴选顾问专家团队和概念验证服务人才团队;聘任中小试基地主任和资深中小试工程师,组建中小试项目遴选顾问专家团队和中小试服务人才团队;

(三)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的认定申请,定期主动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评估申请;开展年度考核并提交年度考核报告,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的认定、监督、评估和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四)对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实行独立运营和核算;对获得认定和评估的财政资助资金进行专项台账管理、核算,统筹用于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的建设和运营;

(五)对概念验证中心和中小试基地涉及科技伦理和国际合作的活动,进行登记、监管和复核;

(六)发生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的主任变更、名称、定位目标和组织架构等重大调整的,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批准。


第七条 概念验证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遴选评审、成果收益、绩效评价、科研诚信、科研伦理和安全生产等内部管理和运营制度;

(二)开展概念验证项目遴选、验证分析、投融资和创业孵化等工作;

(三)编制概念验证中心年度考核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内容应包括概念验证中心管理制度建设、资金使用、验证服务、创业孵化案例、成果收益和绩效评价等情况。


第八条 中小试基地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遴选评审、中小试验证熟化、科研诚信、科研伦理、安全生产等内部管理和运营制度;

(二)开展中小试项目遴选开发、工艺放大熟化、仪器开放共享和企业孵化等工作;

(三)编制中小试基地年度考核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内容应包括中小试基地管理制度建设、资金使用、中小试熟化服务、仪器开放共享、企业孵化案例、成果收益和绩效评价等情况。


第三章 概念验证中心认定资助


第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概念验证中心认定资助申请指南,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认定资助工作。概念验证中心的认定采取“先建设,后认定”的工作机制,申请单位自主建设、自主管理,建设完成并达到认定条件后,再独立申请认定,申请单位应当独立申请概念验证中心认定资助。


第十条 申请概念验证中心认定资助的依托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概念验证中心应制定完善的建设方案,具有明确的目标、完整的服务和运行管理制度。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应曾经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具有较强的技术储备基础和技术扩散能力,具备提供概念验证服务的成功经验;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应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委托合作关系,具备提供概念验证商业委托开发的能力。

(三)聘任概念验证中心主任1名,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熟悉科技成果基础研究、概念验证、创业孵化、投融资等全链条科技成果转化流程,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聘任专职技术职业经纪(经理)人不少于2名,熟悉科技成果产品开发、实验验证分析、商业顾问咨询、投融资孵化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

(四)建立概念验证项目服务人才团队,总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总人数的80%,提供概念验证项目场景对接、指导咨询、跟踪培训、交流推广和其他延伸配套服务。

(五)建立概念验证项目遴选顾问专家团队,总人数不少于5人,该团队由学术界、产业界和投资界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概念验证项目库入库项目进行遴选和评价。

(六)建立概念验证项目库,入库项目数量不少于10个,鼓励获得国家、省和市科技计划资金立项并通过验收的基础研究项目、获得企业委托验证合同的项目优先进入概念验证项目库。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应提供概念验证入库项目概念验证可行性方案,包括理论研究基础和验证实施方案。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应提供概念验证入库项目企业委托验证合同和可行性方案。

(七)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具备良好的概念验证、创业孵化和路演展示条件和基础,拥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用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应当具备相对固定的概念验证专门用房,用房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验证分析用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当根据概念验证中心项目指南要求,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概念验证中心建设方案、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前两个年度概念验证服务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概念验证项目库、概念验证服务人才团队和遴选专家顾问团队名单等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对受理的概念验证中心项目进行审批立项:

(一)根据概念验证中心年度认定资助申请指南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和专项审计;

(二)综合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和专项审计的情况,按资助原则、标准,择优确定概念验证中心资助名单及资助金额。

(三)拟资助名单及资助金额面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下达资助计划,拨付资助资金;公示期经核查异议成立的,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获得立项资助的概念验证中心统一命名为“单位名称+概念验证中心”;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获得立项资助的概念验证中心统一命名为“深圳市+技术领域+概念验证中心”。


第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采取事后资助的方式,分为认定资助和评估资助。资助金额按照申请单位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前两个年度概念验证服务费用的50%予以支持,认定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的,概念验证服务费用主要包括聘任技术职业经纪(经理)人、专家顾问咨询、项目实验验证、商业投融资服务、创业孵化培训和其他延伸配套服务等费用。依托单位为企业的,概念验证服务费用主要包括房屋租赁、聘任技术职业经纪(经理)人、专家顾问咨询、项目实验验证和其他延伸配套服务等费用。


第四章中小试基地认定资助


第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中小试基地认定资助申请指南,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中小试基地认定资助工作。中小试基地的认定采取“先建设,后认定”的工作机制,申请单位自主建设、自主管理中小试基地,建设完成并达到认定条件后,再独立申请认定,申请单位应当独立申请中小试基地认定资助。


第十五条 申请中小试基地认定资助的依托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中小试基地应制定完善的建设方案,具有明确的目标、完整的服务和运行管理制度。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应曾经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具有较强的技术储备基础和技术扩散能力,具备提供中小试熟化服务的成功经验;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应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委托合作关系,具备提供中小试商业委托开发服务的能力。

(三)聘任中小试基地主任1名,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熟悉方案设计、工艺流程和质量控制等中小试熟化全流程,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聘任相关领域中小试资深工程师不少于2名,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中小试开发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

(四)建立中小试项目服务人才团队,总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工程师不少于5人,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总人数的50%,提供中小试放大、工艺优化验证和产品检测等服务。

(五)建立中小试项目遴选顾问专家团队,总人数不少于5人,该团队由学术界、产业界和投资界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中小试项目库入库项目进行遴选和评价。

(六)建立中小试项目库,入库项目数量不少于10个,鼓励获得国家、省和市财政资金立项支持并通过验收的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技术攻关项目,获得企业委托中小试开发合同的项目优先进入中小试项目库。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应提供中小试入库项目中小试可行性方案,包括理论研究基础和中小试熟化开发实施方案。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应提供中小试入库项目企业委托中小试开发合同和可行性方案。

(七)应当具备良好的中小试工艺开发、优化验证和产品检测的条件和基础,应当拥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拥有中试工艺验证、放大生产和产品检测必备的专用设备、通用计量、测试仪器及专用软件的原值不低于1000万。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应当根据中小试基地项目指南要求,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中小试基地建设方案、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前两个年度中小试服务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中小试项目库、中小试服务人才团队和遴选专家顾问团队名单等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对受理的中小试基地项目进行审批立项:

(一)根据中小试基地年度认定资助申请指南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和专项审计;

(二)综合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和专项审计的情况,按资助原则、标准,择优确定中小试基地资助名单及资助金额。

(三)拟资助名单及金额面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下达资助计划,拨付资助资金;公示期经核查异议成立的,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获得立项资助的中小试基地统一命名为“深圳市+技术领域+中小试基地”。


第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的中小试基地采取事后资助的方式,分为认定资助和评估资助。资助金额按照申请单位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前两个年度中小试服务费用的50%予以支持,认定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中小试服务费用主要包括聘任中小试验证专业技术人才、升级和改造中小试验证研究专用设备费、中小试验证设备运营费、中小试验证质控检测和产品性能检测费、场地租赁和其他延伸配套服务等费用。


第五章 评估资助


第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考核评估资助标准,每两年为一个考核评估周期,对通过认定资助的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进行评估。其中概念验证中心评估指标包括验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技术职业经纪(经理)人培养、验证项目创业孵化和验证服务收益等多个维度,中小试基地评估指标包括中小试工程人才队伍建设、中小试熟化工艺开发、中小试项目企业孵化和中小试项目服务收益等多个维度。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详细的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评估标准、评估流程。


第二十条 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依托单位按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评估资助指南要求提出评估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评估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拟定评估资助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下达评估资助计划,拨付评估资助资金;公示期经核查异议成立的,按照条款(四)有关规定执行。

(一)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二)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按照依托单位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前两个年度概念验证或中小试服务费用5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

(三)对评估结果为“合格”的,按照依托单位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前两个年度概念验证或中小试服务费用3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

(四)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责令整改,整改期1年,整改期满,评估结果仍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市概念验证中心或中小试基地认定资格。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认定和评估财政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撤销资助资格并向社会公开,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全部财政资金及孳生利息,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科研诚信有关政策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需要名称变更、定位目标变更、组织架构调整和主任变更等重大事项,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自发现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概念验证中心或中小试基地认定及评估资助:

(一)资助经费使用存在严重违规、违法问题的;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予以撤销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各自产业发展规划和基础,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施行期为五年。



附件2


《深圳市概念验证中心和中小试基地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加速科技成果“最初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转化,弥补基础研究成果和产业技术产品之间的“断裂带”,畅通科技成果从基础研究成果向概念产品验证试制和中试成熟产品放大生产的价值实现,进一步夯实全过程创新生态链“成果转化”环节,深入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和《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措施》(深府办〔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实际情况,初步拟定了《深圳市概念验证中心和中小试基地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发展现状

2013年以来,深圳市不断加强科技成果产业化法规和政策保障,陆续出台《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和《深圳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从立法和政策角度保障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2021年,进一步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措施》,从源头、过程、服务、体制四方面发力,探索具有深圳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和模式,构建更加开放、高效的成果转化生态。

在“条例+措施+实施方案”组合拳支持下,深圳市涌现多种科技成果产业化新机制,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一是新型研发机构成果产业化机制。如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建立“实验室(研发中心)+产业化公司”“发明人带头投入+投融资专家参与”“研发团队+管理团队分享股权”机制,形成产学研深度融合科技成果产业化体系,累计孵化企业3100多家,培育上市公司30家。二是科技成果“沿途下蛋”高效转化机制。深圳市正建设脑解析与脑模拟、合成生物学、综合粒子设施、精准医学成像、材料基因组等6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积极围绕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关联产业培育,推动一批重要科研成果就地转化“沿途下金蛋”。三是“楼上楼下”创新创业综合体转化机制。搭建“科研—转化—产业”一体化创新创业平台,“楼上”研究院专注“从0到1”的原始创新,“楼下”企业专注“从1到10”的创业孵化,深圳工程生物产业创新中心首创的“楼上楼下”创新创业综合体目前已引进臻合智造、厚存纳米、中科碳元等38家初创企业,融资超14亿元。

2021年深圳全市科技成果转化活跃度、技术转移能力明显提升,技术交易市场规模和交易质量持续快速增长。深圳市技术合同成交额继续在国内名列前茅,其中,深圳市技术合同登记量占广东省31.03%;成交总额占全省37.90%;核定技术交易总额占全省接近一半,高达47.94%。


(二)存在问题

按照“概念催化-培育孵化-中试熟化-产业转化”科技成果产业化规律,深圳市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最初一公里”到“最后一公里”存在风险高、周期长、熟化慢、成本高等痛点问题,而且科技成果转化各个环节衔接存在脱节,转化服务体系不够健全。一是概念验证环节平台支持不足。推动实验室早期基础研究成果到原型技术产品的概念验证平台较少。近年来,美国、欧盟、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积极实施概念验证计划,设立概念验证中心的大学和科研机构数量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北京、上海和广州纷纷发布概念验证计划支持政策。目前深圳市只有深圳大学、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等少数高校和科研机构建设了概念验证平台,导致高校、科研机构基础研究成果在科技成果转化初期面临“死亡谷”问题,造成大量科技成果失去转化机会。二是中小试熟化平台支撑不够。深圳科技型中小企业体量大,在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智能网联汽车等行业对中小试验证需求强劲。目前面向行业提供中试服务的“中间站”不足、难以满足创新发展需求,现有中小试基地多为龙头企业内设机构,缺少面向行业提供公共服务的意愿和动力,导致大量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概念验证原型机或原型产品无法开展中小试放大工艺验证和批次一致性验证。


二、起草必要性


(一)优化完善全过程创新生态链的必然要求

构建全过程创新生态链,是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矢志不移自主创新,为新时代国家创新体系蹚出一条新路的需要。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全过程创新生态链“承上启下”重要一环,只有实现产业化才能体现出基础研究成果最大价值,有必要系统性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探索成果产业化新型机制,打通“成果供给+验证应用+产品工程化”通道。


(二)构建全过程科技成果转化链条的必然要求

针对性破解科技成果产业化各环节瓶颈问题,建立符合经济规律和创新规律的全过程科技成果转化链条体系,加速推动科技成果发展从“1到100”、“100到无穷大”,有必要系统性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概念验证平台体系,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初一公里”,有必要系统性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中小试服务平台体系,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


三、起草思路


(一)坚持科技成果转化生态系统性培育一条主线

针对科技成果转化生态系统“概念催化-中小试熟化-应用产业化”的特点,坚持面向各类创新主体系统性布局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同时注重与全过程创新生态链的对接,打造科技成果转化底层生态,加速实现科技成果“最初一公里”到“最后一公里”的高效转化。


(二)坚持科技成果转化问题、需求和目标三个导向

针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的痛点问题、迫切需求和实现目标,一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梳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的转化难、转化慢等痛点问题,提出针对性举措,完善管理制度;二是坚持以需求为导向,深入调研各类创新主体科技成果转化不同阶段的实际需求,创新制度设计,精准施策;三是坚持以目标为导向,打造科技成果转化不同阶段服务平台,构建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生态系统。


四、起草过程


(一)组织开展系统研究

2022年4-6月,组织开展概念验证中心和中小试基地系统调研,详细梳理了美国、欧盟及北京、上海、广州等先进省、市相关政策、做法和案例,形成国内外概念验证中心和中小试基地政策、做法和案例汇编。


(二)搭设框架形成初稿

2022年5月,按照夯实全过程成果产业化链条薄弱环节,降低成果早期转化风险,政策前置支持成果产业化“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的编制思路,形成概念验证中心和中小试基地管理办法初稿。


(三)专题调研征求意见

2022年6-7月,赴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重点企业深入调研,围绕科技成果产业化问题、困难和对策等方面开展交流研讨。


(四)形成征求意见稿

2022年7月,分管委领导多次召开专题研究,指导起草初稿修订完善,汇总委内各处室、事业单位意见后形成对外征求意见稿,面向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征求意见。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七章二十七条,主要包括总则、职责、概念验证中心认定资助、中小试基地认定资助、评估资助、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总则部分

列明了《办法》的政策依据和编制目的,明确了概念验证中心和中小试基地的建设定位,提出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原则,涉及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四条。


(二)职责部分

明确了市科技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监督和指导概念验证中心和中小试基地的认定、资助、运行管理等工作,规定了建设依托单位承担概念验证中心和中小试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规定了概念验证中心和中小试基地制定内部管理和运营制度、开展概念验证和中小试工作,编制考核报告和工作计划等职责,涉及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八条。


(三)认定资助部分

    规定了概念验证中心和中小试基地认定资助原则,采取“先建设,后认定”的工作机制,规定了概念验证中心和中小试基地依托单位的申请条件,明确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程序和立项资助标准,涉及第三章和第四章第九条至第十八条。


(四)评估资助部分

     规定概念验证中心和中小试基地评估资助原则、标准和流程,明确了评估指标内容,提出了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涉及第五章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


(五)监督管理部分

     规定了概念验证中心和中小试基地监督管理原则、重大事项申报和失信惩戒制度,涉及第六章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


(六)附则

规定了《办法》的解释权和有效期,提出了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可以依照《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涉及第七章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


六、主要特点


(一)科技成果源头策源地全覆盖

综合考虑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和中小试环节早期转化高风险的客观事实,《办法》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等科技成果源头策源地进行全覆盖支持,充分体现政策前置支持优势,有效扩大早期成果转化支持范围,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成果转化意愿。


(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无缝对接

关注国家、省和市科技计划资金立项创新成果落地加速转化,《办法》特别要求建立概念验证和中小试项目库,鼓励获得国家、省和市科技计划资金立项并通过验收的基础研究项目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获得企业委托概念验证和中小试开发合同的项目优先进入概念验证和中小试项目库。


(三)科技成果转化平台长期稳定支持

鉴于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作为科技成果全过程转化链条的重要一环和转化底层生态,《办法》对相关依托单位采取“建设在先、认定在后、自主管理”,“择优支持、稳定支持,定期评估”的支持模式,发挥依托单位自主性和能动性,强调对概念验证和中小试实际发生的服务费用的补贴,注重加强概念验证和中小试服务绩效成果评估,长期稳定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四)科技成果转化生态系统性培育

针对科技成果早期转化“转化慢、成本高、周期长、人才少”等系统性问题,《办法》要求概念验证中心依托单位具备概念验证和中小试项目库、验证顾问和服务团队、可提供创业孵化和融资支持等条件,中小试基地依托单位具备中小试工艺开发、优化验证、产品质量控制和性能检测等条件,注重概念验证职业经理人和中小试工程师的培养,突出服务“20+8”战新产业和未来产业集群功能,强调面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中小企业提供行业公共服务,实现项目、资金、人才和空间全要素聚集,构建科技成果转化生态系统。

官方客服(周一至周五:8:30-17:30) 010-82648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