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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来源: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2-09-27 10:11:45

鲁科字〔2022〕109号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及我省贯彻意见,培育和发展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完善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机构是指在省内注册,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的居间、经纪或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具有法人地位的新型研发机构、中介机构或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技术转移专门机构。

本办法所称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应体现服务机构发挥的居间、经纪等中介作用,明确技术供、需方及服务机构三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鼓励各地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合作,以各种形式建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鼓励各地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原则,面向海内外引进知名服务机构,大力发展技术市场。

第四条 省级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机构应已在省内注册,专业从事技术交易服务活动;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应具有开展技术转移转化的能力,发挥了居间、中介作用,取得明显成效;

(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新型研发机构、中介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成交额不低于300万元,技术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收入不低于3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成交额不低于1000万元,促成10项以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银行到账等权威数据为准;

(三)信誉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无通过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或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申请省级服务机构备案材料包括:

(一)省级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开展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活动情况报告;

(二)机构法人证书或内设机构批准文件复印件,机构法人代表或内设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复印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技术交易发票及财务凭证复印件等。

第六条 申请备案服务机构应于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市(设区)科技局或省直主管部门提报申请备案材料及相关证明资料。各市科技局和省直主管部门按规定严格审查备案材料,择优推荐符合条件、业绩突出的服务机构纳入省级服务机构备案范围。

第七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严格审核备案材料,对备案材料各项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监管责任。对出现造假情况的,一经查实,取消相关单位申报资格及现有资质,并根据科研诚信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申请备案材料进行复核,并进行备案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省级服务机构范围。省级服务机构备案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重新备案。

第九条 省级服务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上年度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统计报告及工作总结。

第十条 鼓励备案省级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省科技厅每年组织对省级服务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等次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经费补助。

对连续两年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认定为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予以公布。优先支持具有法人地位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省级服务机构备案资格,且2年内不能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 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条件建设、业务培训、举办科技成果推介会、技术经纪人奖励等相关支出。

鼓励服务机构聘用技术经纪人充实人员结构,强化服务基础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拓展服务领域,不断提高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服务和支撑的能力。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获得补助资金的服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制定省级服务机构绩效评价指标,客观评价服务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引导全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各市可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地支持培育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在青岛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服务机构以及青岛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内设服务机构执行青岛市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原《山东省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19〕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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