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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

来源: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2-11-28 12:32:15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科协,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省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科技厅反映。

                             省科技厅

   2022年11月19日

广东省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1号),深化广东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提高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效率,进一步激发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加快培育发展全省技术要素市场,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若干措施》(粤发〔2021〕13号),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破除制约技术要素自由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实现技术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为推动广东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新发展格局战略支点、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打下坚实基础。

  (二) 主要目标。

  到2025年底,基本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健全、高效优质的技术要素市场体系,构建形成紧密相连、相互促进的“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生态链。技术要素供给质量和能力显著提升,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更加健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科技成果转化改革模式与经验,专业技术转移机构服务能力明显提升,科技创新活力得到有效激发,有效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 深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改革。

  1.深耕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改革试验田。加快推进大湾区国创中心建设,按照“1+9+N”体系布局,建设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集团军体系”。省市区纵向协同、省直相关部门横向联动,研究出台一揽子支持大湾区国创中心建设的“小岗村”式改革举措,重点在科研项目组织与经费管理创新、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力度、强化高端人才激励、建立尽职免责和协调保障机制等方面突破,充分激发创新创造活力,提升全省产业技术研究与成果产业化服务效能。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

  2.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扩大至珠三角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范围内的高校、科研事业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试点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决策和转化收益分配机制。充分尊重科研人员的意愿,“先转化后奖励”和“先赋权后转化”并行实施,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更好更快地转化,形式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赋权改革试点单位及其主管单位)

  3.深化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探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建立有别于一般国有资产的管理模式,形成单列的国有资产管理清单,国有资产清产核资时不再包括职务科技成果。试点单位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防止单位职务科技成果从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中退出后,造成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风险以及资产损失风险。省相关管理部门建立会商机制,针对改革中出现的关键突出问题,采取适当的程序和措施,保障试点单位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单列管理试点单位及其主管单位)

  4.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容错纠错机制。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的政策落细落实,研究制定广东省高校和科研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认定工作指引,明确勤勉尽职界定以及免责情形、认定程序、结果运用等可操作的规范和流程。遵循科技成果转化客观规律,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审慎包容监管,消除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对定价金额、定价方式、决策责任等问题的顾虑。(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审计厅,高校和科研院所及其主管单位)

  5.鼓励技术股与现金股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于高校、科研事业单位和转制院所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技术股股权,鼓励管理人员、科研人员跟投现金,以“技术股+现金股”组合形式持有股权,成果完成人与投资企业的发展捆绑在一起,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的动力,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和成功率。单位应依法依规建立完善“技术股+现金股”形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审批程序,单位制定的审批程序可作为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的依据。对领导干部持股情形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审计厅)

  (二) 完善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方式。

  6.改革科技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方式。探索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广东路径”,优化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组织形式,推行“产业出题、科技界答题”,以企业为主开展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攻关方向凝练和申报指南编制,根据不同专项分别实施“揭榜挂帅”“军令状”“业主制”“板块委托+首席科学家”“项目经理制”“里程碑管理”等多种新型项目组织管理模式。充分发挥企业在项目组织中的主体作用,支持企业为主体牵头承担各级各类研发计划,提高企业牵头承担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的比例。选择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部分专项开展试点,探索符合省重大项目评审的“主审制”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区)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求,积极参与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重点(区域)专项的组织实施,省市财政联动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7.完善基础研究管理和投入机制。推进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包干制”改革试点工作,建立更加符合科研创新规律的经费管理制度,提升基金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促进我省基础研究事业创新发展。健全多元化资金投入体系,“十四五”期间,逐步实现全社会基础研究经费投入占研发经费投入比重达到10%,财政科学技术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支出比重超过10%,省级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中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比重超过1/3。深化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合作,拓宽联合资助领域,争取更多国家财政资金支持。持续扩大省市、省企联合基金的规模,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基础研究投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8.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强化以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健全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建设完善科技成果项目库,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破除科技成果评价中的“四唯”问题。研究起草《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修改完善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相关政策措施。(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科协)

  (三) 建设高水平技术转移服务体系。

  9.推进技术转移机构高质量发展。发挥省内国家技术转移机构示范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区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强华南(广州)技术转移中心、广东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等龙头骨干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为技术转移提供技术筛选、交易对接、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探索实施技术转移机构备案管理制度。优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强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布局和管理,建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数据监测、分析及通报机制,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风险防控管理。(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10.培育发展技术经理人队伍。充分发挥省内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的作用,培育壮大我省技术转移人才队伍。探索技术经理人分阶段培养模式,建立专业化、梯度化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提高技术转移人才专业服务能力,鼓励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开展技术经纪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畅通技术转移人才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职业发展通道。加强技术转移人才队伍管理与服务,开展技术经理人入库备案。(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1.建设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优化“互联网+”知识产权综合信息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布局建设一批区域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专利信息数据库。支持广州、深圳、东莞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全省重点产业、重点园区知识产权协同运营体系建设,积极发挥知识产权运营系统现有平台、机构、基金等作用,构建良好知识产权运营生态。(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

  (四) 促进技术要素与资本要素融合发展。

  12.建立连接技术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国家级综合服务平台。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依托深圳证券交易所建立连接技术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全国性综合服务平台,为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交易、转移转化提供一站式服务。完善确权、登记和公示等基础功能,优化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检索分析,提供评估、咨询、匹配、投融资对接等一揽子生态服务,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责任单位:深交所、深圳市政府)

  13.大力发展创业投资。探索省市财政出资设立天使投资母基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天使投资。鼓励地方政府出台政策吸引创业投资机构在本地落户,推动广东成为创业投资集聚地。落实对投资广东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奖补等支持政策。建立健全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考核制度,完善创新创业领域的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办法,构建政府资本与社会资本“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调动各方参与科技创新的积极性。(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14.优化科技信贷机制。推动银行构建科技企业专属授信评价模型,执行差异化授信审批机制,提升对小微和初创期科技企业的授信力度。完善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项目贷款损失补偿审核机制和坏账损失代偿流程,提高针对初创科技型企业贷款损失的风险分担比例和补偿金额上限,引导银行创新科技信贷产品、加大科技信贷投放力度。探索建立科技补助与科技信贷、创业投资联动机制,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

  15.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指导各地市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完善覆盖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种类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扶持政策,推动专利商标混合质押。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线上办理试点,组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工作,深化政银合作和银企对接,更多惠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推进知识产权金融化改革,创新和丰富知识产权保险产品体系,有序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广东银保监局)

  (五) 加强跨境科技创新合作。

  16.探索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新模式。加强与创新型国家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科技交流合作,深入拓展基础研究国际合作。聚焦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疗、信息通讯等领域,支持省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与境外创新主体联合在境内成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支持企业设立境外研发机构,鼓励广东优势产业“走出去”,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发展中国家开展应用示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17.开展创新要素跨境便利流动试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向港澳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放,促进粤港澳创新主体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向港澳有序开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推进广东科研仪器设施向港澳高校、科研机构开放共享。促进生物医药等领域创新要素高效跨境流通。在广州、深圳推动开展科研用物资跨境有序流动改革试点。继续布局建设一批粤港澳联合实验室,鼓励港澳高校、科研机构独立或联合境内高校院所、企业在粤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属性的研发型组织。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一窗受理”工作模式并在全省推广应用,探索大湾区内地城市外国人才工作许可资质互认,给予R字签证持证人免办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权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18.大力发展技术贸易。支持国内急需的节能降碳、环境保护等技术和服务进口,扩大绿色低碳技术出口。组建技术贸易专家库,对技术贸易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加强技术贸易业务培训。强化限制类技术进出口管理,加强地市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业务监督管理,提高技术贸易管理水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科技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三、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全省一盘棋统筹,省科技厅牵头协调全省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工作,抓好任务分解,强化督促落实。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和任务分工,研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各项行动任务落实落地。各级政府要将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大胆实践,创造性地做好各项工作。

  (二) 抓好任务落实。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加快落实具有标志性、关联性作用的改革举措,对好的做法经验,及时总结,复制推广,在全省形成支持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 强化任务监督评估。切实加强对政策落实的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及时跟踪重大改革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调研工作,适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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