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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8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一网办”“一指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2-11-30 12:15:19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重大部署,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深刻把握创新制胜工作导向,提高我省大型科研仪器使用率和共享率,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8部门突出数字赋能、多跨协同,依托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全面创新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一网办”“一指办”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杭州海关

2022年11月8日

关于加快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

“一网办”“一指办”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重大部署,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深刻把握创新制胜工作导向,提高我省大型科研仪器使用率和共享率,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推进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大仪”)开放共享的工作要求,推进大仪开放共享“一网办”“一指办”改革,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围绕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目标,按照“主体责任、部门联动、资源共享、技术引领、分类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积极推进大仪开放共享,进一步营造良好创新氛围,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降低企业创新成本,保障更广大科研人员工作需求,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

到2023年底,大仪资源更加集聚。力争整合30万元及以上大仪15000台,安装物联网传感器11000台以上,大仪数字化集约率达到95%以上,形成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创新企业等各类主体共同组成的大仪共享网络,服务平台更加完善。省大仪开放共享平台(网址:https://dxyq.stbrain.kjt.zj.gov.cn/,以下简称“大仪平台”),实现大仪“购置评议、仪器入网、开放共享、运行监测、绩效评价”的全周期管理“一网办”和“智能搜索、实时预约、费用支付(创新券抵扣)、结果反馈、服务评价”的全流程服务“一指办”。产业支撑更加有力,结合我省重点产业发展和相关领域的大仪需求,重点打造集成电路、生命健康等领域的大仪开放共享专题,为企业提供全链条、全过程的大仪开放共享专业服务。国家全面创新改革项目——大仪开放共享“一网办”“一指办”试点深入推进,部门联动的工作体系更加完善,大仪开放共享浙江经验初步形成。

到2025年底,开放共享的良好生态基本形成,创新主体开放共享大仪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提高,大仪平台与各创新主体的数据传输更加畅通,大仪使用率和共享率进一步提升,支撑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能力充分显现。

二、工作举措

(一)完善大仪入网流程。由各级各类财政资金购置的大仪,除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进行报备以外,均应及时纳入大仪平台,并提供对外开放共享服务。大仪自完成安装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相关信息数据由资产云同步至省大仪平台,未纳入资产云管理的大仪由管理单位负责同步数据,完成大仪入网。大仪入网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物联网传感器安装调试,3个月内完善服务方式、内容、流程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大仪报废时同步回收传感器。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科技局应通过省大仪平台开展大仪使用和开放共享管理工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科技局)

(二)严格开展购置评议。对申请以财政资金新购50万元及以上大仪的,由管理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专家组对大仪购置必要性、合理性等开展购置评议。购置评议应将省大仪平台自动生成的在线评估报告(包括本地区、本单位同类大仪使用率、共享率等情况)作为重要依据。未经查重评议或评议不通过的大仪,原则上不得以财政资金购置,确有需要的,由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书面作出说明。(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各主管部门,各设区市科技局)

(三)简化数据填报工作。推进省大仪平台与管理单位大仪管理系统、各管理部门业务系统的数据对接,动态归集大仪共享服务用户、时长、内容、收费等共享服务数据,减少信息多头填报、重复填报。暂未实现系统对接的,管理单位每月要按固定格式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省大仪平台。2023年1月1日起,大仪开放共享机时、服务等数据原则上由省大仪平台直接提供。(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科技局)

(四)开展大仪动态监管。省科技厅对大仪入网、开机、使用等情况进行监测,并定期通报。大仪连续一个月未开机运行的,由管理单位提醒或说明;连续三个月无正当理由不开机运行的,可由管理单位将大仪进行内部资产划转;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不开机的,可由主管部门进行资产划转,并对大仪管理单位进行公开通报。鼓励探索通过租赁、主动转让等形式提高闲置大仪使用率。(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科技局)

(五)鼓励建设大仪集约化平台。省财政资金优先支持高校、科研机构整合内部资源建设科研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集约化管理平台,将通用性强、服务面广的大仪进行集中管理并对外提供共享服务。新购置的通用仪器纳入集约化平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5%。各高校、科研机构应当根据各级各类大仪公共平台规模设置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岗位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支持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管理单位集约化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最大限度地提高大仪资源的使用率和效益。探索建设数字化专业共享实验室,在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围绕生命健康、集成电路等主导产业打造行业创新共享平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科技局)

(六)强化大仪人才培养。省科技、教育、人力社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着力培育大仪技术队伍,完善岗位设置、业务培训、薪酬待遇、职称晋升和评价考核等政策保障。支持一线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分析测试技术研究。支持开展学术技术交流和人才培训工作,提高人才队伍素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七)培育第三方专业机构。探索第三方机构市场化运营模式,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多元化投入参与共建第三方机构,推动大仪开放共享服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八)推动长三角大仪开放共享。加快建立长三角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服务规范,支持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接口、数据服务、数据安全等相应的技术服务规范,实现大仪跨地域、跨行业、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

(九)强化26县共享服务。鼓励高校、科研机构通过省大仪平台向26县科研机构和企业开放大仪并提供共享服务,通过大仪开放共享深化与26县的产学研合作,引导人才等创新资源下沉。鼓励第三方机构和各类科研机构根据26县产业发展需求,建设大仪共享平台,服务26县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

(十)强化服务数据共享。加强大仪开放共享形成的科学数据管理,强化科学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开放共享。利用大仪共享形成的科学核心数据或主体数据发表的学术论文,鼓励论文作者在论文中明确标明共享服务的平台载体。(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三、政策保障

(十一)加强开放共享激励。大仪管理单位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制定大仪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对通过省大仪平台提供对外开放服务的大仪,所在高校、科研机构可按照不高于服务收入10%的比例,给予相关人员大仪共享服务奖励,每台大仪奖励上限2万元,每家单位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不纳入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属于单位履职开展的检验检测活动、已纳入横向项目奖励范围的检验检测服务、以及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不纳入奖励范畴。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进口大仪经海关审核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杭州海关)

(十二)加大创新券支持力度。推广绍兴“无感直兑”经验,打通省大仪平台与创新券管理系统,支持企业通过省大仪平台使用创新券支付大仪共享服务费用,凡通过省大仪平台完成预约、使用、支付(创新券抵用)、评价等全流程服务并留存在线服务记录的,各级科技局应进一步简化审核材料、缩短兑付周期,为科研人员和企业减轻负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各设区市科技局和财政局)

(十三)强化科技金融保障。推广科研仪器“共享保”,加入省大仪平台的管理单位可为安装物联网传感器的大仪购买保险。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秀”和“良好”的省属高校、科研机构,统筹按照80%和50%补助购买“共享保”。(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十四)支持国产大仪使用。在保障科研需求的前提下,提高政府采购国产大仪的力度,逐年提高国产大仪购置与使用比例。在省重点研发计划中设立仪器研发专项,重点支持大仪国产化替代、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

(十五)强化评价激励约束。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每年开展一次大仪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工作,开放共享的组织管理、运行使用、共享成效作为年度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管理单位,统筹给予每家单位50万元奖励,适当增加当年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限额数,并作为省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认定的依据。每年“优秀”等次不超过全部参加评价单位数的15%。鼓励管理单位对服务水平高、服务绩效好的机组或专业服务人员给予奖励。对评价较差的管理单位进行公开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对于通用性强但开放共享差的大仪,原则上不再批准管理单位新购该类大仪,并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鼓励企、事业单位将非财政资金购买的仪器纳入省大仪平台提供开放共享。(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四、组织实施

(十六)压实工作主体责任。管理单位要落实大仪开放共享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单位大仪开放共享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大仪开放共享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按要求购置、使用、共享大仪,并协助做好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各设区市科技局,各管理单位)

(十七)强化部门工作协同。建立科技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社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海关等多部门协同,省市县联动的推进机制。财政部门将大仪开放共享作为年度财政预算审核的重要指标;教育部门将大仪开放共享评价结论作为高校分级分类评价的重要指标;海关按规定对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进口大仪开放共享实施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推动本部门所属的管理单位大仪开放共享,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杭州海关,各设区市科技局)

(十八)形成省市县工作合力。各设区市科技局牵头负责推动本地区的大仪开放共享工作,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鼓励市、县(市、区)政府参照本实施意见,对大仪开放共享工作成效好、绩效优的单位,给予奖励或补助,共同营造大仪开放共享的良好生态。

本意见自2022年12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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